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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一场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 德新税悟 2021-12-09

2018年12月26日上午9:00-10:00,国家税务总局将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陈洧、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张颂舟将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信息  

主 题: 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

时 间: 2018年12月26日上午9:00-10:00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陈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 张颂舟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陈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张颂舟,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 2018-12-26 08:59 ]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线访谈活动。

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专项附加扣除综合考虑了纳税人支出的差异性,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聚焦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纳税人习惯及税收征管操作等因素,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按照尽量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简便易行、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思路进行了相关起草工作。

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适用政策,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与广大朋友们进行政策在线交流。

[ 2018-12-26 08:59 ]

[ 网友613505 ]

 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2018-12-26 09:01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2018-12-26 09:01 ]

[ 网友62871 ]

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2018-12-26 09:03 ]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陈洧 ]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018-12-26 09:03 ]

[ 网友63214 ]

我在企业干,对于个税之前不是特别清楚,想了解下我有问题的话可以问哪里?税务局有对我们的培训吗?[ 2018-12-26 09:06 ]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 张颂舟 ]

谢谢您的提问!为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系统操作,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了很多培训和辅导,您可以报名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人学堂免费培训,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12366.china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各地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还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2018-12-26 09:06 ]

[ 网友67532 ]

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2018-12-26 09:11 ]

[ 叶霖儿 ]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 2018-12-26 09:11 ]

[ 网友67532 ]

我想问下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018-12-26 09:15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 2018-12-26 09:15 ]

[ 网友6786 ]

        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18-12-26 09:18 ]

[ 陈洧 ]

        第一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 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 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 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 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 2018-12-26 09:18 ]

[ 网友68751 ]

        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2018-12-26 09:21 ]

[ 叶霖儿 ]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 2018-12-26 09:21 ]

[ 网友6273 ]

        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2018-12-26 09:22 ]

[ 叶霖儿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2018-12-26 09:22 ]

[ 网友63642 ]

        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2018-12-26 09:23 ]

[ 张颂舟 ]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 2018-12-26 09:23 ]

[ 网友63642 ]

        我和太太婚前各自买了一套房,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应该怎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6 09:26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您和您太太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或者由您和您太太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18-12-26 09:26 ]

[ 网友61312 ]

        我是单位的财务,对我们单位的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得核实下才能给他们办理扣除?[ 2018-12-26 09:27 ]

[ 叶霖儿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 2018-12-26 09:27 ]

[ 网友62312 ]

        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2018-12-26 09:27 ]

[ 叶霖儿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 2018-12-26 09:27 ]

[ 网友62312 ]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我们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2018-12-26 09:28 ]

[ 叶霖儿 ]

        对您提到的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2018-12-26 09:28 ]

[ 网友6876 ]

        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2018-12-26 09:30 ]

[ 陈洧 ]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18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018-12-26 09:30 ]

[ 网友62132 ]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我家有两“宝”,是不是就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报送的资料会不会很复杂?[ 2018-12-26 09:32 ]

[ 叶霖儿 ]

        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条件其实很简单,只要您赡养的被赡养人中一位年满60岁,即可按月享受扣除。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果您有兄弟姐妹,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额度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兄弟姐妹可以均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此外,无论是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时,需要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请特别注意要将这份书面分摊协议留存5年备查。

[ 2018-12-26 09:32 ]

[ 网友6312 ]

        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2018-12-26 09:37 ]

[ 叶霖儿 ]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2018-12-26 09:37 ]

[ 网友63212 ]

    看专项附加扣除办理规定,要享受就得报信息。可是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2018-12-26 09:41 ]

[ 叶霖儿 ]

        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6 09:41 ]

[ 网友7662 ]

      我们购买的是首套住房,是不是住房贷款利息有扣除啊?咋扣除的?[ 2018-12-26 09:41 ]

[ 叶霖儿 ]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个月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贷款人名下进行扣除。[ 2018-12-26 09:41 ]

[ 网友6276 ]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此次改革中,税务总局如何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8-12-26 09:42 ]

[ 张颂舟 ]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四项措施,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是按照宣传辅导方案要求,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法宣传,组织包括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在内的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宣传活动。二是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分类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免费开展实名认证、信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等专题业务培训。三是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税务机关为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绿色通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专题培训,确保其精准掌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和宣传口径。四是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和指定纳税人参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收费服务项目,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服务经营活动,严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税务机关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监管,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黑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肆意抬价、蒙蔽纳税人等“中介黑”现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推送稽查部门处理等。

总之,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管,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促进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 2018-12-26 09:42 ]

[ 网友69861 ]

        子女教育扣除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2018-12-26 09:44 ]

[ 叶霖儿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如果子女是在境外读书,按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2018-12-26 09:44 ]

[ 网友60981 ]

        我的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2018-12-26 09:44 ]

[ 叶霖儿 ]

        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18-12-26 09:44 ]

[ 网友68741 ]

      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2018-12-26 09:45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祝您的家人早日康复!

[ 2018-12-26 09:45 ]

[ 网友65781 ]

     如何知道贷款买房是不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 2018-12-26 09:45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您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2018-12-26 09:45 ]

[ 网友647252 ]

     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2018-12-26 09:47 ]

[ 陈洧 ]

      1.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操作说明:

(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

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点右上角【手机APP】获取二维码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

1)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2)苹果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2.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

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 2018-12-26 09:47 ]

[ 网友65621 ]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2018-12-26 09:48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2018-12-26 09:48 ]

[ 网友64121 ]

        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税务机关在加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2018-12-26 09:49 ]

[ 张颂舟 ]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提出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压缩处理时限等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未执行到位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个渠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一方面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将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其他类别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应于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结。

[ 2018-12-26 09:49 ]

[ 网友6054 ]

        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2018-12-26 09:52 ]

[ 叶霖儿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2018-12-26 09:52 ]

[ 网友13879 ]

      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2018-12-26 09:54 ]

[ 叶霖儿 ]

       您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6 09:54 ]

[ 网友7244 ]

      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2018-12-26 09:56 ]

[ 叶霖儿 ]

      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2018-12-26 09:56 ]

[ 网友6678 ]

北京,租房租金扣除标准?[ 2018-12-26 09:59 ]

[ 叶霖儿 ]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和您的情况,您在北京工作且没有住房,发生的房屋租金支出,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 2018-12-26 09:59 ]

[ 网友6678 ]

        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2018-12-26 10:01 ]

[ 叶霖儿 ]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2018-12-26 10:01 ]

[ 网友6875 ]

        夫妻婚前各自购了住房,住房贷款扣除问题[ 2018-12-26 10:01 ]

[ 叶霖儿 ]

        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夫妻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18-12-26 10:01 ]

[ 网友6839 ]

        学历学位[ 2018-12-26 10:01 ]

[ 叶霖儿 ]

        如果您所从事的继续教育没有学历,只有学位,在学习过程中,您也可以按照每月400的标准,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6 10:01 ]

[ 小鲫鱼 ]

        您好,除了在线访谈类的形式,有没有其他的培训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观看的?[ 2018-12-26 10:02 ]

[ 张颂舟 ]

        除在线访谈形式有无其他形式: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组织了很多免费培训,您可以报名参加,您还可以通过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官方微信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小视频、图解等。[ 2018-12-26 10:02 ]

[ 网友654 ]

        无法登陆APP怎么办[ 2018-12-26 10:04 ]

[ 陈洧 ]

        可先检查一下手机网络是否正常连接,或更换其他网络尝试

税务系统近期在完善,12月26-29日浙江、宁波地区会有系统维护,可调整操作时间

可联系12366及各省咨询电话[ 2018-12-26 10:04 ]

[ 网友6874 ]

        安卓手机如何下载APP[ 2018-12-26 10:04 ]

[ 陈洧 ]

        通过各省的电子税务局下载

通过自然人税收系统进行下载

通过手机的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 2018-12-26 10:04 ]

[ 网友6754 ]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2018-12-26 10:06 ]

[ 陈洧 ]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

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

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2018-12-26 10:06 ]

[ 网友63927 ]

        如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的电子模板?[ 2018-12-26 10:06 ]

[ 陈洧 ]

        可登陆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的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系统后,再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菜单,选择具体项目,点击“导入”下载模板即可。[ 2018-12-26 10:06 ]

[ 网友63927 ]

        住房租金扣除、合同备案问题[ 2018-12-26 10:08 ]

[ 叶霖儿 ]

        您好,住房租金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 2018-12-26 10:08 ]

[ 主持人 ]

        好的,再次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2018-12-26 10:08 ]



精彩链接:


编者按: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现将新个人所得税法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如下,以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学习使用。(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4.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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